5月23日,13时50分,武汉市汉阳区弘桥小学月湖校区,不幸成为悲剧发生之地。一辆由该校教师驾驶的车辆,撞倒一名7岁的小学生,后者经抢救无效离世。根据当地教育部门的通报,肇事教师刘某被警方刑事拘留,涉事学校校长和分管副校长被免职。
在中国,每年有数万人死于各种交通事故。只考虑统计学意义,发生在校园之内的致命车祸,无疑是小概率中的小概率。然而,再微小的概率,一旦成为真实发生的事件,即为生命不可承受之重。
为孩子生命的逝去感到刺痛时,人们自然发出追问:为什么车辆会开到学生活动的区域?学校对车辆行驶有没有相关规定?如果有,规定为何未能生效?如果没有,学生的生命安全如何保障……这些问题,不光与那个7岁的孩子有关,也不只关乎事发的这一所小学,而是共振、汇聚成一个更具普遍性也更根本的问题:各方怎么做,才能让校园内,不再发生这样的悲剧。
悲剧的确是极少数,但风险未必。
在交通法规与校园规章叠加的空间里,一般规定,车辆在校内行驶时速最高不能超过30公里、特定路段不能超过20公里甚至5公里;允许车辆行驶、停放的区域与禁行禁停区域泾渭分明,不容逾越;司机必须谨慎驾驶,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但根据我个人的观察,一些中小学校园内的停车区往往车满为患,教职工车辆“溢出”到其他区域,更不必说相对而言更加开放、路况也更加复杂的大学校园。
规定与现实之间的落差,可能就在于校门内外执法之差。在学校里违反交通秩序,只要不出事故,基本不会让违章者付出任何实质代价。学校里没有交警、没有执法摄像头,一般也不可能存在常态化的扣分、罚款机制。打开搜索引擎,能查到的几所高校的交通管理规定,对违章车辆强硬一点的,也不过是把累犯者列入禁止入校的“黑名单”;温和一点的,干脆强调对违章者“以教育为主”。
我上大学时,因为学校在大城市市区,又对社会车辆开放,校内道路总是车来车往。每隔一段距离,就能看到一块非常标准、和校外公路上形制统一的限速指示牌,红圈里写着“20”,要求机动车不得超速。此外,学校还设立指示牌,提示机动车礼让行人和自行车、尽量避免鸣笛。遗憾的是,每次我从宿舍走到食堂、从教学楼走到图书馆,都会看到不止一辆时速明显超过20公里的“规则破坏者”。说他们是在挑衅规则吧,又不确定他们是不是根本就没意识到限速规定的存在。
记得有一次,我背着书包赶去上课,正要横穿一条校园道路,左侧突然传来一声刺耳的尖啸,一辆轿车大声鸣笛,明显嫌我没眼力见儿,不懂得“礼让”汽车。那时我年纪小、胆子大,干脆横到车前,对司机吼道:“车让人懂不懂?有没有素质?”司机没下车也没回话,不耐烦地冲我摆了摆手,让我赶快先过,于是我便以“胜利者”的姿态不紧不慢地走了过去。今天想想,倒有点后怕。
经验与常识都告诉我们,缺少有效罚则的规定,就像没有牙齿的猛兽,吓阻不了那些想要违规的人。久而久之,原本守规矩的人,可能也被普遍违规的风气带偏。在这种情况下,学校里的交通规则,就像某种“君子协定”。你遵守了,你是无人知晓的君子;你不遵守,要做“小人”,也无人把你怎样。
象征法律与规则的交通指示牌,无法赋予学校保安替交警“执法”的资格和底气,就像麦田里被看穿并非真人的稻草人一样尴尬。只有到了恶性事故真正发生的那天,人们才突然想起来:原来规则和秩序一直都在那里,只是之前没几个人在意。这时,警察会把肇事者带走,该罚款罚款、该刑拘刑拘,学校会被上级单位严肃问责,随后出台整改方案。但对真正失去的人而言,为时已经太晚。如果我们只把悲剧当成“意外”,不去深究“日常”,意外恐怕还会到来。
在我看来,各方应想方设法,让校园里的交通管理规范也能“长出牙齿”,在合法合规、成本可控的前提下,建立起足以震慑违章者的惩戒制度。不论是让校园交通管理与当地交警联动,还是赋予学校更大的执行权力,都是值得探讨、可以尝试的方向。与此同时,学校也应从这次事故中吸取教训,认真排查整顿目前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结合教职工实际驾车需求,改变不合理的人车分区、增设围栏路挡、建立分时限行制度等,压缩车辆违规的潜在空间。无论如何,我们都承担不起孩子生命的代价了。
时至今日,我还是会不时返回母校,见见相熟的老师、尝尝食堂的新菜。不同的是,当年背着书包、在路上和司机的吵架的我,已经成了坐在车里、手握方向盘的那个。进东门,拐两个弯,驶入草坪前的主路,限速20公里的指示牌红彤彤的,好像一盏路灯,又好像一个警告。
杨鑫宇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