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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少年的你】昔日同窗 痛下杀手为哪般?

   日期:2023-11-13     浏览:76    移动:http://mip.gawce.com/quote/4478.html


下课的铃音响起,同学们三三两两走出教室。这时,一声尖叫打破了课间的喧嚣。只见一道黑色的身影疯狂逃窜,跑出了校门……

这是包头市某职业学院发生的一起真实案件,被告周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九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包头市九原区法院审结该案,现已宣判。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中学时代由于学习成绩逐渐下滑,开始变得孤僻、不愿与人交往,几乎没有朋友,父母也忙于生计,疏于对他开导。上大学后,周某某常常考试不及格。偶遇曾和自己在同一所初中读书的赵某后,发现赵某不仅学习成绩好,在学生会中能力也出众,周某某心理落差非常大。

想起自己初中时与赵某在QQ上有言语上的冲突,周某某认为就是赵某对他言语上的“欺凌”,使他性格发生扭曲,便产生了对赵某行凶的想法。周某某通过观察赵某作息时间,规划逃跑路线及所携带物品,准备短刀一把,蓄谋杀害赵某。

2022年9月的一天,周某某持刀进入赵某所在教室,趁其不备,捅刺赵某背部左侧两次,胸部左前侧一次,并在逃跑过程中刺伤了另一同学徐某的左臂。在公安干警围捕周某某的过程中,周某某持刀捅刺划伤两名公安干警。

经鉴定,周某某造成赵某重伤二级,徐某轻微伤,两名公安干警轻微伤的后果。



判决结果


九原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采用暴力手段,持凶器意欲剥夺他人生命,造成被害人赵某重伤二级,被害人徐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谭某某、马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

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袭警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官说法


故意杀人是否一定会判处死刑?

本案中周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四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上述犯罪情节,对其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抗拒抓捕是否构成袭警罪?

本案中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系法定授权的合法行为,但在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过程中,周某某负隅顽抗,其主观目的是以暴力袭击的方式摆脱抓捕,客观上实施了使用刀具捅刺人民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造成了两名人民警察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袭警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具有期待其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应当以袭警罪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依法予以严惩。本案源于生活中的琐事纠纷,周赵二人只是在网络上发生过口角,并不存在言语及身体上的欺凌。但本案的后果却是非常严重的:被告人正当青春年华却身陷囹圄,一名被害人终身残疾,长期生活在阴影中……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在孩子的成长过程,要持续关注其心理健康,对于情绪敏感内向且具有自杀、自残、伤害他人等不良倾向的孩子,要及时进行专业干预。同时也呼吁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法治教育,进一步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来源:包头市九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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