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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起施行!官方明确,小孩在学校“闯祸”,谁来担责?

   日期:2024-10-19     浏览:139    移动:http://22pru.gawce.com/quote/7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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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一个多月,小朋友在学校发生冲突甚至造成人身安全潜在危险的事件并不少见,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家长,必须要在法律条件的基础之上洽谈赔偿等事宜,从9月27日起施行!官方明确,小孩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这2方皆须担责!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发布,并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解释》对于孩子在校内遭受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孩子在校内遭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人身损害谁来担责?

 

校园伤害等违法犯罪时有发生,《解释》在惩治校园欺凌、合理确定教育机构责任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学生在校内遭受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介绍,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学生在校内遭受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解释》第十四条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第三人、教育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且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教育机构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侵权人仅起诉教育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申请追加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后向已经确定的第三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此外,《解释》还对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承担、拐卖儿童案件追偿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孩子“闯祸”谁来担责?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解释》明确规定,被监护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

 

同时,为避免非近亲属担任监护人且被监护人本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完全由监护人担责可能导致非近亲属不愿担任监护人,《解释》同时规定“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责任。

 

三、拐卖儿童案件家属如何追偿:

 

近年来,拐卖、拐骗儿童及智障妇女的行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亲属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来寻亲,寻亲产生的支出能否获得赔偿?《解释》明确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解释》还明确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民法典施行以来,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社会各界围绕“严惩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拐卖拐骗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惩治校园欺凌、平衡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和头顶上的安全〞等问题,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

此次《解释》是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司法解释,此前颁布的有关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都是针对某一类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出规定。

 

《解释》共计26条,除了第26条是关于施行时间及效力的规定外,其余25个条文都是针对具体问题作出的规定。

 

你家的小孩在学校有遇到过麻烦吗?一起在下方留言讨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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